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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2024-12
    低碳快讯 | 国家能源局: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图片源自:国家能源局官网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有哪些内容?什么是新型经营主体?具体有哪些政策支持措施?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指导意见》印发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各地也陆续出台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的相关部署,落实《能源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相关要求,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准入条件,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等相关要求,引导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指导意见》共八条。第一、二条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内涵及特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范围。第三至七条分别从完善调度运行管理、鼓励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优化市场注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做好计量结算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第八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的工作要求,保障政策落实。   《指导意见》中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所指的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考虑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还会不断涌现,为满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按照典型特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较传统经营主体区别在于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针对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特点健全完善相关市场机制。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中虚拟电厂通过网络通信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聚合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协调优化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需求响应等服务;智能微电网通过电力网络聚合网内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与公共电网进行电力交互。《指导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哪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答:一是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指导意见》要求电网企业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考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供用电行为相对简单,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提高企业绿电消费国际认可程度,《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市场注册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交易机制方面,《指导意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特点,提出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计量结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三是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下一步如何推动《指导意见》实施?   答: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配套制定细化政策措施,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 242024-10
    低碳快讯 | 全国首个区级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近日,黄浦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了《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关于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管理办法,标志着黄浦区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抓手逐步转向碳排放控制,构建完备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   扩大覆盖范围 强化降碳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强度,黄浦区结合区实际情况,扩大区重点用能和排放监控单位覆盖范围,将原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标准调整为“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同时考虑未来碳排放双控要求,增加内容为“同时将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00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增加碳排放指标 协同管理考核   《管理办法》对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此外,将绿电、绿证交易对应电量及其他措施产生的减碳量等纳入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予以扣除。   强化责任落实 强调近期远期结合   《管理办法》新增要求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要强化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应用,持续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水平。另外,《管理办法》新增要求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积极参与碳普惠等自愿减排相关活动,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其自身生产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完善节能降碳监管体系 强化奖惩机制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可以对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完善节能降碳监管体系,建立评价考核问责工作机制。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单位联合惩戒。   

  • 212024-10
    低碳快讯 | 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者按   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清能集团秉承“让世界更低碳”的企业使命,致力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和绿色低碳技术推广,朝着“低碳智慧城市运营商”目标迈进,我们以“低碳快讯”形式,时刻关注绿色低碳领域的最新政策、先进技术、行业动态等内容,进一步深化全体员工对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认识,凝聚转型发展力量,为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与2013年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以下方面有显著调整和变化:   定义和分类细化   原规定:原规定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相对笼统,强调的是“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配电网调节”的模式,未进行详细分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更明确,强调在负荷侧开发,并在配电网系统中平衡调节。更重要的是,意见稿首次根据用户类型和规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细化分类,包括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且对每类项目的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有了详细规定。这种分类方式帮助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投资主体更清晰地理解相关的政策要求。   上网模式的调整   原规定:原规定主要强调“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的运营模式,允许企业、个人等投资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上网模式,但未对不同类型项目的上网模式做出严格限制。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模式进行了更严格的区分。例如:   自然人户用和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可自由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一般工商业项目只能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大型工商业项目则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需配置防逆流装置。   市场化交易和绿证机制   原规定:原有规定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由电网公司全额收购,补贴政策主要集中在电量上网的结算部分,市场化交易机制尚未完全覆盖。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引入了更灵活的市场化交易机制,规定全额上网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等方式参与电网调度。此外,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通过绿证交易平台获得额外收益。   

  • 252024-09
    绿色低碳生活| 看“武碳江湖”新玩法 ②

      开栏语   为加快绿色转型发展,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清能集团携手武汉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依托“武碳江湖”小程序,开发“低碳企业”模块,培养员工低碳生活理念,倡导低碳行为,普及碳普惠概念及系统,不定期开展低碳相关活动,形成良好的低碳文化氛围。   清能集团官方公众号开设“绿色低碳生活”专栏,第二期将重点介绍“武碳江湖”平台功能。   武碳江湖   9月22日,“武碳江湖”个人低碳生活平台减排算法全新升级,依托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和科学的算法,可实时计算发放碳普惠减排量,全面记录用户在日常生活中的低碳行为轨迹。   用户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武碳江湖”小程序开通个人碳账户后,当其乘坐公交地铁或新能源网约车、租用共享单车、点外卖拒绝使用一次性餐具、购买二手手机后,即可获得碳普惠减排量,进入“武碳江湖”低碳商城兑换定制文创产品、武汉通纪念卡、单车骑行券等,享受“低碳权益”。   清能集团依托“武碳江湖”小程序,已开发上线“企业版”碳普惠。“企业版”碳普惠以企业为基本单元,统计员工的碳普惠数据,可直观展示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成果。   关注清能集团公众号,点击“低碳企业”即可快速跳转至“武碳江湖”注册平台,员工注册后加入企业,可看到员工绿色减排数据。

  • 172024-09
    低碳快讯 | 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编者按   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清能集团秉承“让世界更低碳”的企业使命,致力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和绿色低碳技术推广,朝着“低碳智慧城市运营商”目标迈进,我们以“低碳快讯”形式,时刻关注绿色低碳领域的最新政策、先进技术、行业动态等内容,进一步深化全体员工对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认识,凝聚转型发展力量,为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健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   国家能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制度不断健全完善,2023年7月,明确绿证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2024年1月,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2024年7月,新设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以绿证核算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相关政策印发以来,绿证交易规模稳步扩大,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不断提升。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提升我国全球碳定价话语权、服务企业国际履约的基础性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化碳减排工具,自愿减排市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可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大型活动、企业、产品碳中和等。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工作流程和市场参与主体各方权责,制定发布了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项目方法学,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   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都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市场化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为明确绿证市场和CCER市场边界,避免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两部门经充分沟通,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编制了《通知》,明确绿证与CCER衔接的具体要求。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国际认可、满足企业迫切诉求,推动完善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有助于健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   问:《通知》设立两年过渡期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绿证制度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都具有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但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绿证制度旨在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激励补助,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自愿减排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的“额外性”要求,聚焦于可以实现额外减排效果的领域和项目,鼓励减排机理清晰、亟需经济激励、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领域发展,精准服务于全社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随着国际社会对企业供应链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企业需要通过绿证制度和自愿减排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和碳排放等方面目标。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在绿证与自愿减排机制中存在重复获益可能,需要从政策层面明确相关规定,助力实现我国“双碳”目标。   基于此考虑,《通知》明确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并设置了两年过渡期,时间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方法学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除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外,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过渡期后,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方式再行研究明确。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3月之前已完成CCER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通知》相关要求参照执行。   问:《通知》在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交易和申请CCER重复获益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结算电量信息,按月核发对应绿证。为避免项目重复获益,《通知》明确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可以自愿选择参与绿证交易或者申请CCER,其中:   对于拟选择参与绿证交易的项目,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声明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再申请CCER,并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予以公示。   对于拟申请CCER项目减排量登记的,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声明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再参与绿证交易,并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CCER注册登记机构)在CCER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公示。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CCER注册登记机构向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推送项目登记的计入期等信息,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   对于在开展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前已交易的绿证,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将计入期内已交易绿证信息推送至CCER注册登记机构,在减排量核查和登记时按电量等额核减。   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CCER注册登记机构向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推送减排量登记的计入期及CCER登记量等信息,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对项目计入期内CCER登记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进行核销,并将核销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未通过减排量核查和登记的,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被“冻结”的绿证将解除“冻结”,可以参与绿证交易。   问:《通知》对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加强交易监管,作出了哪些具体安排?   答:《通知》规定了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的具体操作方式,为保障落实,同步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交易监管等相关措施。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CCER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系统,及时互通深远海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绿证“冻结”、核销、交易,以及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有关信息;   二是强化数据的真实性,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指导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CCER注册登记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系统等建设,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安全可溯、防篡改;   三是做好数据查验工作,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CCER注册登记机构等单位要组织建立绿证核发交易与CCER登记数据查验机制,定期核验检查数据,防止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

  • 262024-08
    低碳快讯 | 十部门联合发布重要指南

      8月24日,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秘书局(办公厅、综合司)联合印发《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其中指出,通过基础设施降碳,优化新能源供给方式,加快推进应用侧节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动态化精准管理等手段,共同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关于印发《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局:   为更好指导部门、地方、社会组织、企业等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工作,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等部门组织编制了《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现将《实施指南》印发你们,供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工作时参考使用。   各地区在使用本指南时,要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把握好自身在区域、产业发展中的定位,立足自身资源禀赋,积极打造特色产业和功能优势,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推进能源资源、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来源:中国能源报   供稿:科技创新事业部   编审:党群工作部   

  • 152024-08
    低碳快讯 | 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答记者问 ①

      编者按:   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清能集团秉承“让世界更低碳”的企业使命,致力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和绿色低碳技术推广,朝着“低碳智慧城市运营商”目标迈进,我们以“低碳快讯”形式,时刻关注绿色低碳领域的最新政策、先进技术、行业动态等内容,进一步深化全体员工对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认识,凝聚转型发展力量,为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部署了哪些重要任务?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绿色低碳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能源绿色转型步伐加快,截至2024年6月底,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6.53亿千瓦,占总装机的53.8%;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建成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2023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碳排放强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超过26%、35%,主要资源产出率提高了60%以上;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与此同时,我国绿色转型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挑战。能源结构偏煤、产业结构偏重、环境约束偏紧的国情没有改变,化石能源和传统产业占比仍然较高,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此外,全球绿色转型进程面临波折,环境和气候议题政治化趋势增强,绿色贸易壁垒升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意见,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路径,对于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意见提出坚持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的工作原则:将绿色转型的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推进绿色转型;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实际,科学设定绿色转型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强化支撑绿色转型的科技创新、政策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绿色转型提供更强创新动能和制度保障;统筹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妥善防范化解绿色转型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挑战。     问:意见提出哪些目标?     答:意见提出两个阶段目标。到2030年,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增强,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3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显著进展,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同时,针对不同领域,意见提出量化工作目标:到2030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15万亿元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抽水蓄能装机容量超过1.2亿千瓦;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45%左右等。     问:意见部署哪些主要任务?     答:意见围绕5大领域、3大环节,部署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5大领域分别是: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推行绿色规划建设方式,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3大环节分别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加大绿色产品供给,积极扩大绿色消费;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开展创新示范推广。     问:如何完善支持绿色转型的政策体系?     答:意见提出完善绿色转型政策体系。     财税政策方面,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完善绿色税制。金融工具方面,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积极发展绿色股权融资、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投资机制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项目。价格政策方面,深化电力价格改革,完善水价政策,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市场化机制方面,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标准体系方面,建立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和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     问:意见出台后如何抓好落实?     答:意见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顶层设计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科学开展考核,加强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来源:新华社   供稿:科技创新事业部   编审:党群工作部   

  • 082024-08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上线运行 信息化促进绿证核发全覆盖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服务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国家能源局积极稳妥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近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核心功能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行,通过一个账户、两类数据、三个环节,实现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数据为基础核发绿证,为提高核发质效、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提供了支撑。   “一个账户”,即参与交易的主体在系统中建立实名绿证账户,包含建档立卡数据、持有绿证信息、交易划转绿证信息等,作为绿证核发交易的“权威底账”。“两类数据”,即系统数据由基础数据和填报数据两类组成,基础数据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及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关系统平台实时传输,填报数据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按需自主填报。“三个环节”,即绿证核发事前初核、事中自动比对、事后异议处理等三个环节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核发工作准确可靠。系统上线后,将强效推进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迈上新台阶。   来源:国家能源局公众号

  • 082024-08
    政策解读丨碳足迹管理体系全面推进

      2024年6月4日,为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和分工意见,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的发布,明确了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路径,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旨在推动重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升级,增进碳足迹工作国际交流互信,有效应对欧美涉碳贸易壁垒冲击,加快生产和消费绿色低碳转型。   十五部门联袂发布,深化碳足迹管理实施蓝图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联合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4年6月4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共计十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意见》到《方案》不仅标志着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构建从规划迈向实质操作阶段,也凸显了跨部门高效协同在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中的核心作用。此次十五部门的联合行动,不仅展示了国家层面对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与统一部署,也为实现“双碳”目标、驱动新质生产力跃升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石,标志着我国在构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主动作为与责任担当。   市场主导,政府领航,碳足迹管理建设新篇章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是《方案》中提到的总体要求之一。《方案》明确了要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引导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碳足迹数据报送、规则制定、标识认证、国际交流等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造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相比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原则的“全国一盘棋”和“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我国碳足迹体系建设选择了以市场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寓意着从碳足迹核算规则制定、数据库建设,到产品碳标识认证贴签等一系列工作中,市场主体可能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数智并进”,碳足迹管理步入新时代   此次《方案》将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放在碳足迹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当中,提出引导碳足迹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升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企业率先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试点工作并积极推广。产品碳足迹的分析通常需要采集到从企业一直延伸到上游供应链的数据,高质量、可信赖的数据是保证碳足迹结果可靠的前提。数据质量的管理始终是碳足迹工作中的难题,碳足迹数据需要满足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有效性要求,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被视为提高数据的质量和确保数据安全的有效手段。   2030年前碳足迹建设目标“两步走”   《方案》提出到2027年,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到2030年,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相比于《意见》,本次《方案》在2030年前碳足迹建设目标任务进行了调整,一阶段完成目标从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修改为于2027年出台100个左右。考虑到碳足迹体系是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跨行业、跨学科,且仅数据库的完善就需要数年时间,加之我国目前尚未有成熟的数据库建设标准落地,因此推迟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落地时间也就在情理之中。并且时间线的推迟反映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所需时间、资源、难度的慎重考量。在确保标准质量“过硬”和切实可行的前提下,给予相关部门和企业更多的时间来准备和适应这一新体系。同时标准数量的增加意味着覆盖的产品范围更广,管理也将更加全面和精细。   深化“碳标识”分级管理,驱动产业链绿色转型   在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方面,《意见》提到“明确碳标识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方案》进一步补充:“鼓励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的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分级管理制度将根据企业产品的碳足迹表现进行分级,识别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以督促企业更有效地开展以产品碳足迹评价为指标的全产业链减排降碳工作。同时,这一措施还将包括企业碳足迹数据的强制性披露,增加企业操作的透明度,推动行业内良性的环保竞争。通过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在消费侧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关注产品的碳排放情况。倒逼企业从低碳技术创新、优化生产管理等手段入手挖掘减排潜力,带动上下游供应商、客户企业完成产业链协同减排,推动企业向碳中和和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环境保护的实现。   制定标准有重点,数据库建设有先后   《方案》将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建立完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作为重点工作任务。相对于《意见》,该《方案》进一步拓展并明确了重点产品范围,更全面地覆盖能源行业、大宗基础原材料和电子电器产品。从“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拓展为“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能源行业是我国碳排放大户,碳足迹管理自然也要牵着能源行业的“牛鼻子”,钢铁和电解铝等产品一方面是生产过程碳排放水平较高的产品,另一方面受到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的管控,锂电池等电子电器产品则受到欧盟《新电池法案》等绿色贸易壁垒政策的约束。生态环境部选择上述产品显然充分考虑了产品所在行业的排放特性,以及我国在产品出海过程中正面临的国际绿色贸易壁垒体系的挑战。与此同时,《方案》提出鼓励企业机构积极推行探索团体标准,明确所有产品层面的碳足迹标准可以团标先行,边摸索边调整;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再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择优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激发企业和机构在标准制定中主动性和创新性,加速碳足迹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也将进一步提升团标的权威性和应用范围。在数据库建设方面,《方案》中首先明确了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的建设逻辑:“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优先聚焦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发布产品碳足迹因子,建立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通过明确统一的数据库建设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各地区和行业在数据收集和流程处理上的差异,确保数据的标准化和一致性,更准确、更高效地支持全国范围内的碳足迹核算工作。其次,数据库建设优先聚焦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是因为这些领域通常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在最关键的高排放行业和产品中率先开展碳足迹核算,更易于取得显著的减排效果。   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构建多方参与格局   《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将产品碳足迹要求融入贸易、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形成推广产品碳足迹的政策合力。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碳减排。将产品碳足迹要求融入贸易、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意味着政府在各个领域均考虑并强调产品碳足迹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吸引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以及服务机构等主体的广泛参与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共建,意味着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将具有涉及主体多、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同时在相关任务方面鼓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各方参与,努力构建各方联动、共建共担共享的工作格局,体现了对碳足迹工作涉及主体的全覆盖和总动员。产品碳足迹管理叠加碳交易制度协同发展,能够起到双向促进的作用。我国碳配额市场面临扩容,CCER市场已经重启,众多行业和机构参与碳市场的空间较大,碳足迹能够让市场参与主体全面掌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情况,同时在市场准入、配额分配等环节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可能会允许CCER抵消一定比例的范围3排放,以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达到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逐步拓展碳管理行业纳入范围,扩大碳交易覆盖主体的目的。此外,《方案》相对《意见》还新增了 “鼓励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这是对今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明确响应,在《指导意见》中官方层面首次明确将ESG纳入信评,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信用评级方法与模型。将碳足迹管理与ESG工作进行关联,积极践行ESG是企业获取国际市场认可、增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优化贸易结构的必然要求。通过这一举措,企业不仅能够在国内市场上获得更多投资和融资机会,还可以在国际市场中展示其环境和社会责任,从而吸引国际投资者的关注。真正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碳足迹应用场景拓展,消费端牵引形成助力   相比于《意见》对企业从生产端实现自主降碳方式的鼓励,《方案》更倾向于从消费端倒逼产业链实现降碳减排:依托政府和国有企业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和推广应用力度,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培养消费者绿色消费习惯,将碳足迹管理要求纳入政府采购标准为企业进行碳足迹管理提供了全新的动力。碳足迹管理不仅有利于企业降本增效、提升自身技术与管理水平,更可以塑造企业绿色形象,提升产品在消费者、客户企业、政府采购等环节的竞争力,助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方案》鼓励政府率先垂范低碳采购、平台积极引导碳足迹展示与低碳销售、金融机构为披露碳足迹产品提供绿色金融支持,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多维度保障。期待地方政府、各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早日出台相关落实细则,为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提供更多动力。   共建“一带一路”碳足迹规则互认,外贸产品成重点   在《方案》中,针对《意见》重点任务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进行了详细补充,明确积极应对国际涉碳贸易政策、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对接、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足迹规则交流互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五个部分内容。涉碳贸易体现了对欧盟碳关税和新电池法等涉碳贸易政策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广,其中第2条提到的要优先发布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就包括碳关税和新电池法已明确管控的出口产品。此外还有多处提到了国际衔接方面的内容,包括跟踪研判国际碳足迹发展趋势、推动规则国际对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规则交流互认。明确加强我国碳足迹话语体系的建设与国际舞台发声,在国际规则框架下,构建具备自主话语权、符合当下产业发展现状的碳足迹规则标准,参加全球规则制订,才能有力地支撑我国绿色低碳产品“走出去”。要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足迹规则的互认,鼓励国内专家走出国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碳足迹标准的制定。尤其是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和电子电器等重点外贸产品,这些产品在国内外的发展势头迅猛,对碳足迹的核算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需要进一步确立和扩大本国的优势,积极参与推动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的制定,在未来的国际碳市场中具备更多的话语权。   强化碳足迹数据质量,数字化技术是关键   《方案》中提到,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和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数据质量对于碳足迹的分析具有深远的意义。碳足迹通常需要深入具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同步关联上下游供应链的生产,需要处理庞大的实际生产数据。一个生产过程可能涉及成百上千中间流和基本流的输入输出,对应原辅料、能源的消耗和主副产品的产生,以及整个生产过程与环境的交互。数据质量影响产品碳足迹计算准确性和可信度。数据质量评估维度包括时间代表性、地理代表性、技术代表性、完整性等。前沿技术的使用是建设大型数据库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基础数据的数据质量。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技术为数据的监测和采集提供便利;大数据技术涵盖了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查询分析等方面的技术,为碳足迹数据库的建设提供基础技术保障;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安全、共享、去中心化的技术方案,有助于实现碳足迹基础数据在整个供应链上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应对策略   企业侧应对策略:   (一)积极响应国家碳足迹管理体系实施方案,有序开展自身碳管理体系能力建设,夯实采购、生产、分销等全流程数据基础,重视低碳、清洁技术的研发投入,把绿色低碳循环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二)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开展碳足迹管理的试点示范项目,寻找减碳的机会和潜在的成本节约点。重点推进关键产品的碳足迹建模、核算、评价、认证工作,制定企业绿色采购战略,源头优化供应链碳管理,力求在行业内树立示范标杆,以点带面,推动整体碳管理水平的提升。(三)高度重视碳足迹数据的质量,通过引入先进的数据管理工具和技术,如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增强企业碳足迹数据的公开透明度,确保数据的可访问性和可验证性,建立完善的质量管控评价体系,为企业的碳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四)积极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规则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PCR)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基于自身在行业内的专业经验,与友商和行业协会合作共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细分行业碳足迹标准,通过标准化提升企业碳管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业担当。   (五)加快建立企业内部的碳足迹数字化管理系统,搭建完善的行业企业碳足迹数据库。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和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提升企业碳足迹管理的效率和精细化水平,实现碳足迹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助力企业全面掌握和优化碳排放情况。(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碳足迹管理在各类应用场景中的实践。深入挖掘碳足迹管理在企业融资、原材料采购、国际涉碳贸易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方面的价值,探索碳足迹管理的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七)加强碳足迹管理相关技术研究,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加强数字技术、节能降碳技术、基于云端的安全技术、碳足迹智能计量器具和低碳专利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新技术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应用,提升企业的整体碳足迹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行业技术进步做出贡献。   (八)加强对国内外碳足迹管理法规和政策研究,持续研判相关的国际发展趋势,主动参与国际层面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标准制定和专业人才培养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应对国际政策和碳市场动态的快速变化,及时正确地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借鉴国际先进技术与经验,保障企业出口产品碳足迹信息安全,推动数据的互联互通,提升企业碳管理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   (九)结合企业自身特性,明晰管理重点   中央企业:《方案》强调,需引领行业龙头与大型中央国有企业在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方面扮演领航者角色,发挥其示范与带动效应。尤其是关键行业,更应勇担探路先锋,主动肩负起先行先试的重任,聚焦企业绿色转型的核心区域和低碳技术突破的关键环节,系统规划并实施一系列前沿科技研发项目。与此同时,还要持续构建并完善碳足迹管理的支撑体系,通过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强化供应链的低碳化改造;强化与金融机构及投资机构的绿色金融协同创新合作,利用金融工具激励低碳投资,加速企业绿色转型进程;借力于信息技术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推动数字化平台的广泛应用;抓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凝聚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强大合力,最终驱动新质生产力跃升,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62024-08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主要负责同志就《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便于各方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主要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就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意见》中,对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作出部署。新形势下,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意义重大,是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载体、是长远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是应对好电力转型挑战的有效举措。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扎实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在统筹协调、明确方向、夯实基础等方面开展了系列工作。加强行业统筹,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工作分工,有序推进各项任务。针对“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电力系统持续发生的结构、形态、特性变化,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发布《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指导电力行业转型发展。召开新形势下全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等文件,强化稳定管理、打造新型配电系统、完善新能源消纳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将有关工作考虑进一步明确为具体任务,联合印发了《行动方案》,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实效,为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问:《行动方案》对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有何总体考虑?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时间跨度长、涵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各发展阶段侧重点不同,需统筹推进实施。《行动方案》着重从三个方面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一是切实落实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二十字方针,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应提出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协调发展。二是力求解决近期关键问题。立足当前发展阶段,聚焦近期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亟待突破的关键领域,明确2024—2027年重点任务,务求尽快取得成果,服务当前电力系统转型发展实际需要。三是采用先行先试的工作方法。在各项关键领域中,选取攻关收益高、提效潜力大、引领效应强的方向开展探索,发挥好试点的引领带动作用,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问:《行动方案》重点部署了哪些任务,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将达到哪些效果?答:《行动方案》提出,2024—2027年重点开展9项专项行动。一是电力系统稳定保障行动。新型电力系统“双高”(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和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特性日益凸显,安全稳定运行面临较大风险挑战。针对电力系统生产结构、运行机理和功能形态转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系统稳定问题,《行动方案》提出着力优化加强电网主网架、提升新型主体涉网性能、推进构网型技术应用、持续提升电能质量,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安全稳定保障。二是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攻坚行动。目前,在运跨省区输电通道主要输送煤电、水电等传统电力,新能源电量占比较低。随着“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水风光综合基地的有序建设,新能源外送消纳需求将进一步增加。为适应新能源快速发展需要,《行动方案》提出提高在运输电通道新能源电量占比、开展新增输电通道先进技术应用,依托先进的发电、调节、控制技术,实现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外送。三是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近年来,雨雪冰冻、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用户供电可靠性受到影响;分布式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型主体大规模并网,对配电网承载力提出更高要求。针对新型电力系统对配电网在电力保供和转型方面的新要求,《行动方案》提出组织编制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健全配电网全过程管理,制定修订一批配电网标准,建立配电网发展指标评价体系,实现与源、荷、储的协调发展。四是智慧化调度体系建设行动。随着大量新型主体接入,电力系统可控对象从以源为主扩展到源网荷储各环节,控制规模呈指数级增长,调控方式需从传统的“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融合互动”转变,调控技术手段和智能化水平亟待升级。为优化完善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调度系统,《行动方案》提出加强智慧化调度体系总体设计,着力创新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五是新能源系统友好性能提升行动。目前,风电在电力规划中参与平衡的比例较低,负荷晚高峰时段光伏参与平衡的比例基本为零,新能源可靠出力水平亟待提升。为提升新能源系统友好性能、创新风光储互补及源网荷储协同发展模式,《行动方案》提出着力打造一批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实现新能源置信出力提升至10%以上;探索实施一批算力与电力协同项目,提高数据中心绿电占比;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智能微电网项目,提升新能源发电自发自用比例。六是新一代煤电升级行动。未来一段时期,煤电仍是我国电力可靠供应的重要支撑电源,实现碳达峰目标要加快低碳化改造,进一步提升运行灵活性。针对新型电力系统对煤电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行动方案》以清洁低碳、高效调节、快速变负荷、启停调峰为主线任务,开展新一代煤电试验示范;应用零碳或低碳燃料掺烧、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煤电技术路线,促进煤电碳排放水平大幅下降;推动新一代煤电标准建设,重点完善系统设计及设备选型标准体系。七是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行动。近年来,部分地区的新能源短期内快速发展,灵活调节资源与新能源在建设规模、时序上相互衔接不足,新能源消纳压力逐渐增加。针对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需求持续增长的实际,在用好常规调节措施的基础上,《行动方案》提出充分发挥新型储能调节能力,通过建设一批共享储能电站、探索应用一批新型储能技术,加快实现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同步完善调用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八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网络拓展行动。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驶入“快车道”,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对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电动汽车电池作为储能资源,为电力系统灵活调节提供了更多选择。针对电动汽车大规模充电需求及储能资源的有效利用,《行动方案》提出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快推动电动汽车与能源转型融合发展。九是需求侧协同能力提升行动。负荷侧灵活调节资源的充分调用,有助于缓解尖峰负荷问题、促进低谷时段新能源消纳。针对新型电力系统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建设要求,《行动方案》提出开展典型地区高比例需求侧响应,充分激发需求侧响应活力,典型地区需求侧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5%或以上,具备条件的典型地区需求侧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10%左右;利用源荷储资源建设一批虚拟电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相关规则,提升电力保供和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问:如何保障《行动方案》各项任务有效落地?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源网荷储各环节统筹推进、电力行业各方面协同配合。为推动《行动方案》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数据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强指导协调,强化评估问效。针对《行动方案》提出的9项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化研究,根据需要出台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高效有序推进各项行动落实落地。及时总结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工作推进模式,具备条件的加快扩大实施范围。研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做好后续政策衔接,鼓励多元主体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增强社会各界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参与度和支持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等承担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具体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关键问题,保障各项任务扎实开展。结合本地区、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优选项目,扎实推动实施,尽快形成一批建设成果。推动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调度运行及市场机制优化完善,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电力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   来源:国家能源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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